排列三跨度走势图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标题: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失效]
文 号:甬政[1997]2号
文 号:绍市府发[1996]3号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6-6
发布日期:1996-1-9
文号:穗府[1992]90号
执行日期:1997-6-6
执行日期:1996-1-9
发布日期:1992-9-5
生效日期:2000-1-24
生效日期:1900-1-1
执行日期:1992-9-5
修改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生效日期:2005-10-1
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
现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修改决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八区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供应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及部队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第三条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实施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绍兴市墙体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户的建设银行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七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八元;其他各类建筑物以实际用砖量,按每块粘土实心砖加收二分计缴。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普通烧结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墙体材料。
(二)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三条 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是本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辖区的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三)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四、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改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四条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四)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页岩砖;
《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六)其它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修正)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第六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五)监督、检查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一)市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工业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须采用轻质粘土陶粒砌块等轻质墙体材料做填充墙;其它框架结构建筑(不包括私人建住房)也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条 市或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墙体材料改革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方针,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并报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不按规定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如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市或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均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生产实心砖的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如不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如因工程需要,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第七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省、市有定额规定的,应按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未有定额规定的,可按照实心粘土砖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其材料价差按价差补贴办法处理。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本市各建设单位和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向市建设银行缴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建设和施工单位凭缴交保证金的发票方可办理报建和申领施工许可证手续。墙体砌筑完工,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符合要求后,保证金由建设银行退回;如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批准改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保证金中扣除五元,作为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未经批准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页岩、风化山土等资源。
第九条 设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以支持发展及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型的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应用和供应工作。
(一)未经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其保证金全部转入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第四条 墙体材料改革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方针,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大力推广利用江、河海涂淤泥生产空心砖以促进水利建设、疏浚航道、保护生态环境。
(二)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扣下五元的保证金转入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第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
第九条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墙改办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4.60元,其他各类建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实心粘土砖缴0.02元。绍兴市区内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收据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用费收缴办法。
第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科学技术、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有关证明,按建筑物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用费。墙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起办结退款手续,退清应退款项。退回的资金冲抵工程款。
第十一条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照顾,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继续减免。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基建或技改计划,优先安排供应原材料及电力,财税、银行等部门应优先安排低息贷款,并实行税前还贷。
第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资源。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的实心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荒丘土、河道淤泥作原料。实心粘土砖厂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渐转产空心粘土砖或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税率征税,不得给予优惠。
第八条 大力推广利用江、河、湖、海涂淤泥制砖。凡促进水利建设、疏浚航道、保护生态环境、不毁田取土而利用江、河、湖、海涂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税照顾,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十五条 市属县(含番禺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户的建设银行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七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八元。其他各类建筑物以实际用砖量,按每块粘土实心砖加收二分计缴。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建筑物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回的资金冲抵工程款。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同级财政监督下专款专用,其中一部分主要用于: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报建、施工的在建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已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未办理报建的建筑工程,可不修改设计,但须按本规定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一)新型墙材料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设计改进;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新型墙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新型墙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五)与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设施和施工技术的改进;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在财政监督下专款专用于:
(六)奖励推广应用新型体材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定之行为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缴纳、退还、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与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施工技术的改进;
(六)奖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收取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其中70%由各县(市)、区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安排有偿使用,其余30%解入市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缴纳、退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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