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有关印发,工商银行办公共关系于印发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文 号:农银办发[2002]196号
文 号:农银发[2002]180号
文 号:农银办发[2002]290号
发布日期:2002-5-28
发布日期:2002-12-12
发布日期:2002-8-7
执行日期:2002-5-28
执行日期:2002-12-12
执行日期:2002-8-31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直销业务资金结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会计业务,根据《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69号),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基本规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我行先后代理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以优质的结算服务,赢得了外国银行及其客户的信赖。经过客户部门的积极营销,我行最近又与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联银行、瑞穗银行正式签订代理其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协议。另外,陆续还将与一些外国银行签订此项业务的代理协议。几年来,我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已经成熟,逐步形成品牌产品。为发挥品牌效应,为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及其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代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是继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之后,又一项代理财政国库业务。各行要高度重视此项代理业务,机构业务部门、科技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保证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稳妥、顺利地开展起来。机构业务部门全面负责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与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的联系。科技部门负责保障代理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系统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代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汇划清算和会计核算,保证收缴款项准确、无误。
一、直销中心代理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直销专户的开户行。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提供对账、网上银行或客户终端等方式,使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能实时查询到直销账户的余额、明细,为其提供全方位的结算服务。
一、各行须指定代理行代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和即将代理的东京三菱银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各指定代理行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立的指定账户,其账号维持不变。北京等64个城市,原花旗银行指定代理行办理的异地代收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仍按《关于印发代理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人民币结算业务两个办法的通知》(农银会〔1999〕3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代收业务汇总表》。
二、商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是以银行信息系统和支付系统为基础的财政国库改革内容之一。其业务流程为: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在代理银行总行开设的中央财政专户或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在代理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营业终了前,各营业机构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通过电子汇兑系统上划中央财政专户,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当日为零。
二、直销网点代理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网点所在地农行开办实时汇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准确、及时地将收妥的直销网点直销客户的认(申)购款项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给直销中心直销账户。
二、今后各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如代理其他外国银行异地代收业务需指定代理行时,指定代理行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开立代理账户。指定账户一经开立,未经总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账号。如因业务需要而变更账号,应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三、各行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保证参加培训的经办人员完全掌握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操作。培训工作由机构业务部门牵头,财务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配合。
三、凡直销网点代理行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发送成功的业务,不得作退汇处理,应及时发出查询,根据查复结果作出处理。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四、各行可根据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分局预算外资金收费机构名称表(见附件2),由就近营业机构联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有关事宜,并统计辖内电子汇兑系统开通情况。尚未开通电子汇兑的机构,务必于8月20日前,向总行财务会计部上报开通电子汇兑系统的申请。
四、有关代理收付款结算收费的标准及会计核算按照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五、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主管部门反映。总行机构业务部联系人:孙宗印(电话:010-68297023),总行营业部联系人:白子文(电话:010-68435588转1227;传真电话:010-68434332)。
第二条 业务种类
一、基本规定
排列三跨度走势图,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代理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资金结算包括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同城代收、同城代付业务。
(一)业务种类。
二、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分局预算外资金收费机构名称表(略)
一、异地代收业务是指直销网点代理行将直销客户的基金认(申)购款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向直销中心代理行汇划的业务。
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包括异地代收业务、异地代付业务和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2002年8月7日
二、异地代付业务是指直销中心代理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付款指令,通过实时汇兑系统或票据交换向直销中心所在地以外的直销客户汇划款项的业务。
1.异地代收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通过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三、同城代收业务是指直销中心所在地农行,将直销客户的基金认(申)购款通过同城结算,向直销中心代理行汇划的业务。
2.异地代付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通过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各地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四、同城代付业务是指直销中心代理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付款指令,通过同城结算向直销中心所在地的直销客户汇划款项的业务。
3.异地现金代收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从北京、广州等地农业银行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的人民币现钞汇划业务。
一、基本规定
第三条 业务处理
(二)代理行定义。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应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开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代收业务
1.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是指农业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代理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向异地办理汇划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上海、深圳等代理行。
(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下同)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简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下同)。其中,中央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异地代收业务
2.北京等代理行:是指农业银行北京等分行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向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异地汇划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北京等代理行。
(三)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销网点代理行的核算
(三)开立账户。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网点的直销客户在直销网点代理行办理汇款时,应按要求填写实时汇兑凭证,并在用途栏注明认(申)购基金代码及直销客户在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号,直销网点代理行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将款项汇入直销中心代理行直销账户。
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开立的账户。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分别为××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用于核算代理外国银行异地汇划业务。
2.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行集中汇缴的,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如直销客户不在直销网点代理行开户,直销网点代理行根据同城交换的票据编制实时汇兑凭证,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将款项汇入直销中心代理行直销账户。
2.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的账户。需指定代理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分别开立××外国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外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等,用于核算代理外国银行异地汇划业务。
(四)代理行定义。
会计分录分:
(四)清单。
代理行是指受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包括:总行营业部,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的营业机构;执收单位开户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存款)
1.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银行××分行代收业务清单。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办理代收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人民币汇划业务时使用(附表1,略)。
(五)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收缴的款项,属于系统内缴款的,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ABIS网内往来子系统等方式,划至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属于跨系统缴款的,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方式,划至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2.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汇兑(实时汇兑)往账业务清单(代理),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办理代付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人民币汇划业务时使用(附表2,略)。
(六)当日营业终了前,执收单位开户行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核对一致,同时登录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电子汇兑系统向总行营业部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和全额上划资金,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余额为零。
2.直销中心代理行核算
(五)收费标准。
(七)执收单位开户行对缴款人缴入的,没有相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款项,实行暂挂账处理,并通知执收单位。当收到执收单位提供的与暂挂账款项相对应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时,应及时将该汇缴款项转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直销中心代理行收到款项后,记入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直销账户。会计分录为:
1.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异地现金代收业务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代理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八)总行营业部负责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业务。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开户行不能办理收入退付业务。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2.办理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异地现金代收业务等相关费用,按照代理协议执行。
(九)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均由非税收入信息系统自动产生。
贷:投资基金存放款项——××基金公司直销中心直销账户
二、会计核算
(十)总行营业部和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执收单位反馈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
(二)同城代收业务
(一)异地代收业务。
(十一)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上报和资金上划过程中,如有差错,总行营业部与执收单位开户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积极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所在地的直销客户,应按同城结算的有关规定,填制同城结算凭证,并在进账单备注栏处填写认(申)购基金代码及直销客户在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号。直销中心代理行收妥款项后,记入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直销账户。会计分录为:
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在北京、广州等城市应收取的款项,由其付款人主动向上海、深圳等城市汇款。
(十二)财政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农业银行支付资金汇划手续费,资金汇划手续费年终据实核算。农业银行在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时,对持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借:准备金存款
1.付款人直接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处理。
二、科目、账户、凭证、清单及报表
或借:××往来
(1)付款人办理汇款时,按下列要求填制汇兑凭证,交其开户行。
(一)会计科目。
贷:投资基金存放款项——××基金公司直销中心直销账户
①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办理实时汇兑业务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
“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核算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存入的款项,按执收单位设置分户账。
二、代付业务
②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二)账户。
直销中心代理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付款指令及其提供的收款人明细清单,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③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1.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
(一)异地代付业务
④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入行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2.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用于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以及与中央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不能用于执收单位支出。
1.收款人为异地非农业银行系统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人民银行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转到异地收款人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⑤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用途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填写用途。
(三)凭证、清单及报表。
借:投资基金存放款项——××基金公司直销中心直销账户
(2)付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表一(略),财政部统一印制。以下称《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缴款书》组成要素和具体用途如下:
贷:准备金存款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录入:
(1)《缴款书》组成要素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执收单位名称,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号,付款人及账号,收款人及账号,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校验码。
2.收款人为异地农业银行系统的,应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将款项划转异地收款人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2)《缴款书》各联用途:
借:投资基金存放款项——××基金公司直销中心直销账户
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第一联:回单,代理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行退给执收单位。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汇款用途栏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录入用途。
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其中:
(二)同城代付业务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时,分别进行处理。
现金缴款和异地汇款,此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仅作为银行记账凭证附件。
收款人为同城代付的,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款项划转收款人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打印电子汇兑来账业务清单和电子汇兑凭证,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转账缴款,在此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办理转账。
借:投资基金存放款项——××基金公司直销中心直销账户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贷:其他活期存款(或××存款)
贷: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或贷:××往来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四条 对账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打印实时汇兑来账业务流水账和实时汇兑汇入凭证,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2.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格式见表二,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
营业终了,直销中心代理行应每日向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直销账户的对账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日期、汇出行、付款人、资金用途、汇款金额等。如对账不符,直销中心代理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3.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格式见表三,略)由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日向执收单位报送。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贷: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4.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格式见表四,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旬(月)分别向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报送,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旬(月)向执收单位报送。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5.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传真表(格式见表五,略)。
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根据电子汇兑来账业务清单、实时汇兑来账业务流水账、电子汇兑凭证、实时汇兑汇入凭证,将款项贷记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账户,并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银行××分行代收业务清单》(一式两联),加盖用章,传真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次日,应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提供电子汇兑系统或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收账通知。
执收单位开户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应及时填写本表格,通过电话传真方式上报总行营业部。
2.付款人未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处理。
三、业务处理
(1)付款人汇款时按下列要求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交其开户银行。
(一)账户开设。
①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名称。
1.开设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
②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北京等代理行的同城交换号和北京等代理行开立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账号。
2.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开户通知,为执收单位预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生成账号,并将预开账户的账号、行名等资料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统一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通知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为执收单位办理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手续。
③收款人开户行处:填写北京等代理行的行名。
(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处理。
④进账单第二联备注栏处:注明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同时,还要注明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
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2)北京等代理行对于当天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回的凭证,属于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进账单时,区分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分别进行处理。
(1)转账缴款。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根据进账单第二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并经内勤坐班主任签字,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交换清算
借:××科目——缴款人户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2)现金缴款。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执收单位或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附件,《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借: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3)如用卡、折缴款的,按卡、折类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参照三、(二)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或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2.同城范围内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1)转账缴款。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①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后退缴款人,将《缴款书》第二联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根据进账单第二联,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实时汇兑凭证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进行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借:同城交换清算
或借:准备金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②缴款人开户行的处理。缴款人开户行收到《缴款书》第二联,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科目——缴款人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往来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或贷:准备金存款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2)现金缴款,会计核算按照三、(二)1、(2)《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或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3)如用卡、折缴款的,按卡、折类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参照三、(二)2《同城范围内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4)支付信息采用电子化方式传递的行处,《缴款书》第二联被截留,执收单位开户行应将《缴款书》第二联信息及时传递至缴款人开户行。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3.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异地不同行处开户的处理。
在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进行录入时,按照1(2)处理。
(1)转账缴款。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北京等代理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时,按照1(3)处理。
①缴款行的处理。缴款人填制汇款凭证,须在“汇款用途”栏填写“财政收缴”字样及收费项目,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其开户行。缴款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款人所填汇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二)异地代付业务。
借:××科目——缴款人户
1.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按照农业银行规定的格式,区分电子汇兑和实时汇兑业务,录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汇兑(实时汇兑)往账业务清单(代理)”(一式两联),并根据清单合计数,填制电汇凭证。
贷:××往来科目
(1)电汇凭证汇款人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或贷:全国(省辖)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电汇凭证收款人处填写:详见所附往账清单(代理)。
②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汇缴的款项后,应及时打印有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3)电汇凭证金额与所附清单金额合计数核对相符后,在凭证及所附清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上海、深圳等代理行。
借:××往来科目
2.上海、深圳等代理行的处理。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待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1)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外国银行电汇凭证和往账清单(代理)核对无误后,在电汇凭证第一联和往账清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同时,执收单位开户行将收到的款项,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将《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送交其开户行。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核无误后,执收单位开户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执收单位,填制银行内部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二联作附件,《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2)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根据电子汇兑往账清单(代理),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待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借: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2)现金缴款。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①缴款行的处理。若缴款人缴存现金时,除按上述要求填制汇款凭证外,还应填制现金缴款单,连同汇款凭证一并提交缴款行。缴款行审核无误后,现金缴款单回单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缴款人,根据汇款凭证和现金缴款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3)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根据实时汇兑往账清单(代理),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实时汇兑凭证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借: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缴款人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缴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贷:××往来科目
3.收款人如在其他银行开户,汇入行应及时转提收款人开户行。
或贷:全国(省辖)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三)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②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
1.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向北京、广州等城市收取的现金,由其汇款人主动向上海、深圳等城市办理现金汇款业务。汇款人按照下列要求填制现金送款单和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送交农业银行。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汇缴的款项后,按照三(二)3(1)②处理。
(1)现金送款单收款单位名称处:填写汇款人名称。
4.缴款人缴入无相应《缴款书》款项的处理。
(2)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人全称处:填写汇款人名称。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缴入的、没有相应《缴款书》的款项,应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按暂挂账处理,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待收到与暂挂账款项相对应的《缴款书》时,则将该汇缴款项转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会计核算参照三、(二)3《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异地不同行处开户的处理》。
(3)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人账号处:汇款人若在农业银行开户则直接填写汇款人开户账号。
5.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上划的处理。
(4)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出行处:汇出行名称。
(1)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
(5)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当日营业终了前,执收单位开户行必须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核对一致,根据当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填制银行内部凭证,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全部上划总行营业部,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余额为零。执收单位开户行通过电子汇兑系统,选择“汇兑”种类,在“用途”栏注明“财收缴”字样及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的银行代码。会计分录为:
(6)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借: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7)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入行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8)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金额栏处:在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2)总行营业部的处理。
(9)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用途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填写用途。
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当日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按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分类、汇总。次日,根据收到的电子汇兑信息,打印来账凭证,并与上日收到的收缴信息核对一致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根据打印的来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2.汇出行的处理。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1)汇出行将收妥的现金和现金送款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单一式两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送款单第一联退交客户,根据现金送款单第二联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专户
借:现金
如果财政部要求总行营业部将当日收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当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填制银行内部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借:其他应收款——中央财政专户
(2)汇出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专户
在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进行录入时,按照(一)1(2)处理。
次日,收到电子汇兑来账,打印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的处理。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汇出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时,按照(一)1(3)处理。
贷:其他应收款——中央财政专户
三、其他
(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的处理。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一级分行补充。本办法由总行解释。
参照(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会计核算手续处理。不同之处为: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将收缴的款项直接缴入“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专户”,不再缴入“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收入退付的处理。
总行营业部收到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收入退付业务通知后,根据财政部提交的收入退付通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填制相关凭证,选择电子汇兑系统中的“汇兑”种类,并在“用途”栏注明“财政收入退付”字样,办理收入退付业务。
1.缴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专户
贷:××科目——缴款人户
2.缴款人未在总行营业部开户的处理。
(1)总行营业部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专户
贷:××往来科目
(2)缴款人开户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贷:××科目——缴款人户
(五)异常处理。
1.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与上划电子汇兑贷报不一致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查找原因,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上划贷报金额大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其差额由总行营业部做退汇处理。
(2)上划贷报金额小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其差额由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后,向执收单位开户行划借报。
2.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划的电子汇兑贷报,但未收到该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执收单位开户行接到总行营业部通知,及时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
3.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但未收到该行上划的电子汇兑贷报,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并按照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向执收单位开户行划借报。
四、信息反馈及对账
(一)执收单位开户行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与执收单位对账。同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执收单位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二)总行营业部按规定向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同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按旬(月)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三)总行营业部于每月后4日与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执收单位开户行于每月后4日与执收单位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核对一致。
(四)日报表、旬报表、月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日报表于次日报送,旬报表于每旬后2日报送,月报表于每月后4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和执收单位提供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资料和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二)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均在同城范围内,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必须到执收单位开户行办理缴款业务。
(三)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磁盘信息和《缴款书》或现金不一致时,应全部退回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核对。
(四)如遇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缴纳外币,应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和上划资金。
(五)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或收费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服务。
(六)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收缴的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按旬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七)农业银行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以及发生拒收、压票等行为,不及时划转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取消农业银行的代理资格。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授权省级分行补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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